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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开展三级及以上等级保护工作

 
近日,交通运输部为贯彻落实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交运规〔2019〕12号)的有关要求,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,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,组织编制了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》《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》和《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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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

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》提出,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(以下简称,网络货运经营者)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,以及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》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》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,严格操作规程,完善平台功能,加强安全管理,提高服务品质。
该指南提出了网络平台服务功能要求。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: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(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);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(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,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)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;具备信息发布,线上交易,全程监控,金融支付,咨询投诉,在线评价,查询统计,数据调取功能等。
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
《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》旨在贯彻落实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交运规〔2019〕12号)有关建立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(以下简称省级监测系统)的部署安排,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,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。
该指南对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总体构架的要求为,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、部交互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,对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、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,并建立与税务、保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,共同规范网络货运市场,提升网络货运管理水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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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监测系统总体架构图
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需要建设的功能包括数据交换、信息服务、运行监测、行业监管等模块。其中要求省级监测系统建立接口,实现与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、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、税务保险信息系统的对接。另外,还对通信网络,软硬件平台,安全系统等基础条件提出了要求。明确建议省级监测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;省级监测系统在进行信息采集、处理及发布过程中,应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,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。
以上信息整理于: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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